蔡小姐原是某公司的一位員工,但她最近卻針對公司解雇她的事由提起了勞動爭議仲裁。
原來,公司制訂的規(guī)章制度有這幾項規(guī)定:一是未經準假或假期屆滿未獲準續(xù)假而擅自不上班者,或者在上班時間未經報批擅離工作崗位者,均以曠工論處。二是曠工一天給予書面警告一次,并處日薪資三倍罰款。三是被三次及以上書面警告者,屬于嚴重違反規(guī)章及勞動紀律,公司有權辭退該違紀員工,并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。
而蔡小姐先后出現上班遲到、沒經業(yè)務主管批準便擅自離崗、不到午餐時間便外出就餐等現象,這三次事件分別被公司認定為“曠工一天”,一共給予了三次書面警告處分,公司據此與她解除了勞動合同。
對這個決定,蔡小姐認為是公司故意找她的茬:“如果離崗五分鐘就視為”曠工一天‘,那我干脆提前七個小時下班算了,好歹都是曠工,結果都是一樣的。“
但公司仍然不理會她的理由,于是她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。
仲裁委開庭審理后認為:雖然該公司規(guī)章規(guī)定曠工一天需處以書面警告并罰薪,但規(guī)章制度中并未規(guī)定員工離崗多長時間可視為曠工“一天”。所以,在蔡小姐的事情上,公司關于只要離崗便視為曠工“一天”的解釋缺乏合理性,故該公司解除與蔡小姐勞動關系的決定沒有充分的理由,故應撤銷。鑒于蔡小姐不愿再在該公司繼續(xù)工作,故裁決該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。 |